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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产权交易实施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31日)停止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
 产权交易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1997]98号 1997年10月17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同意自治区体改委商国有资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产权交易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产权交易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区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推动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营运效益,促进我区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产权交易的基本原则和组织管理

  第一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产权交易,是指各类企业和经济组织及投资者对其资产(含股权)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在不同地区、部门、所有制之间相互流通的有偿买卖行为。
  第二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开展产权交易活动均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 产权交易必须依法进行,坚持自愿互利、平等协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产权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对全区产权交易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的主要职能是:负责产权交易的日常组织管理和配套服务工作;为各类所有制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和投资者进行产股权交易提供合法交易场所和配套服务;为企业改制、购并、重组、上市、破产清算等提供评估、信息和咨询服务。
  各地、市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设立产权交易分支机构,负责本地区产权交易的日常组织管理和配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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