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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章处罚办法》的通知

  (五)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操作的;
  (六)驾驶操作的农业机械的发动机号、车架号与行驶证、准用证记载不符或没有发动机号、车架号的;
  (七)驾驶操作大中型农业机械在坡地作业时,未按规定调宽轮距,或未按横坡作业规定的坡度作业的;
  (八)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在易燃场、区作业时,没有配备消防设施的;
  (九)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在启动、挂接、升降时,没有设置联络信号的;
  (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作业时,外露运转部件无防护设施的;
  (十一)驾驶操作漏电、漏气、漏油的农业机械进行作业的;
  (十二)液压悬挂农机具有停机后,液压装置没有置于最低位置的;
  (十三)在清除杂物或排除故障时,未停机或未切断动力源的;
  (十四)驾驶大中型农业机械通过村镇、铁路道口或道路危险地段超过规定速度行驶或者无人护行的。
  第六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可以并处暂扣7至12个月驾驶操作证:
  (一)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二)涂改、伪造或转借农业机械号牌、驾驶操作的;
  (三)驾驶操作无号牌和无证件的农业机械的;
  (四)强迫他人违章作业的。
  第七条 对农业机械在道路上行驶的违章处罚,依照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违章涉及双方、多方责任的,根据违章情节轻重,依法分别处罚。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第九条 违章事实确凿,并有本办法规定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处罚违章行为的,农机监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依照行政处罚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5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罚款,暂扣驾驶操作证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依法作出决定。
  第十条 依照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作出的罚款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机监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十一条 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农机监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照第九条规定作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机监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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