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凡配有《特别通行》标志的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可以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交通信号的限制;可以在交通管制或者戒严地区通行;可以在非指定地点停靠;遇交通阻碍,可以不受排除顺序、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限制,可以先行通过道路、桥梁、渡口、隧道;免受关卡检查,免缴过路费、过桥费和停车费。
第七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执行公务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并保守国家安全秘密。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泄露国家安全工作秘密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扣留《侦察证》或《特别通行》标志。对于扣留《侦察证》或《特别通行》标志,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侦察证》或《特别通行》标志,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侵犯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使用《侦察证》或《特别通行》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侦察证》或《特别通行》标志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利用《侦察证》或《特别通行》标志侵犯组织和个人合法权益的;
(三)利用《侦察证》和《特别通行》标志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的;
(四)利用《侦察证》或《特别通行》标志进行其它违法活动的。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使用《侦察证》、《特别通行》标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获得赔偿。
第十二条 公民、组织对于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在使用《侦察证》或《特别通行》标志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