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由个人申请,居委会调查评议,张榜公布,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三、抓紧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一)社会救济制度。主要包括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灾民临时救助制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主要是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或抚养人的“三无户”农民。灾民临时救助对象是因自然灾害生产生活条件暂时遇到破坏,基本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灾民。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整个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必须抓紧抓实。保障标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在调查研究,摸清底子的基础上,按照低标准起步,多形式救助,确保群众有饭吃、有衣穿、不外流讨要的要求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进行测算,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并且随着当地经济增长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定期调整。
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预算一部分,乡(镇)村集体经济和公益金解决一部分。对保障资金实行专帐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定期检查、审计和社会监督。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由个人申请、村委会调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然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方可在村一级张榜公布。保障金均按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优抚对象享受的优待抚恤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灾民临时救助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给予专项补助外,不足部分由省、地、县财政按国务院国发[1997]2号文件规定,“要根据历年的灾害损失情况,在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抗灾救灾资金,并根据本级政府财力增长情况逐年有所增加”。
灾民临时救助标准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含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采取政府引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办法,保障资金的筹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加强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确保其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实现小康的县(市、区)要加大推行力度,扩大覆盖面;正在奔小康的县(市、区)要加快推行,积极发展;其他有条件的地方要在积极试点的基础上,稳步推进。
(三)优抚安置制度。坚持“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的方针,全面落实优待抚恤政策,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要积极开发使用退伍兵军地两用人才。
(四)社会福利制度。落实五保政策,办好农村敬老院,保障鳏寡孤独居民的基本生活。积极发展社会服务网络,方便群众生活。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采取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办法,安置残疾人就业,发展社会福利企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