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以实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救济、社会保险、优抚安置、社会福利和社会互助等五项制度。1998年,率先奔小康和一部分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县(市、区),要积极建立起五项制度;1999年,多数县(市、区)要因地制宜地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2000年,全省所有县(市、区)普遍建立必要的保障制度。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任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社会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的增长,相应增加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切实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
--坚持国家、集体与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以家庭保障为基础,国家、集体给予政策扶持和物质帮助。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广泛开展扶贫济困、社会互助活动。
--坚持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原则。既要依法保障全社会最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又要鼓励他们自力更生、勤俭节约,调动其发展生产和履行社会保障义务的积极性。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整体规划、重点突破、积极推进的原则。确定不同保障标准,加强各项制度建设。
二、加快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主要指以下三种人员: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或抚养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在调查研究,摸清底子的基础上,按照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和财政承受能力,实事求是地确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且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所定标准要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省财政酌情予以补助,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帐管理。每年年底前由各级民政部门提出下一年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定期拨付,年终要编制决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各地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加强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不被挤占、挪用。保障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定期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各地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对第一类保障对象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足额发放,如其原来享受的生活救济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按原救济标准发放;对其他保障对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其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