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
(甘政发[1997]130号 1997年11月3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加快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至关重要。根据党的十五大报告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建立城乡社会保障制度。
一、明确目标,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积极建立城乡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城乡社会保险制度,是党的十四届三中、五中全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最近,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
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了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对于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推动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紧抓好。
(一)奋斗目标。到本世纪末,在全省初步建立起社会救济、社会保险、优抚安置、社会福利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社会保险服务网络。到2010年,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发展规划。在城市,要普遍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8年1月1日5个地级市的城区要实施这项制度。1998年7月1日各地、州所在地的县(市)要实施这项制度。1999年1月1日全省所有县级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全部实施这项制度。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使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得到最低生活保障。
在农村,“九五”期间,河西、沿黄灌区和城市郊区等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较好的地区初步建立起层次较高的社会保障制度;中部、陇东基本解决温饱的地区,初步建立起层次适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南部高寒阴湿和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初步建立起层次较低的社会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