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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资本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政发[1997]108号 1997年9月2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经省政府1997年第51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要求,为适应甘肃省“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建设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目的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条 投资项目资本金的来源:
  (一)省计委每年从预算内基建工业投资中安排1000万元。
  (二)1998年起,省财政预算安排新1000万元,今后每年视当年财政状况逐步增加。
  (三)1997年起,国有土地批租省分成收入省上集中部分。
  (四)1997年起,从现有各种专项基金中集中2%。主要包括:电力基金,公路基金(部分养路费、客运附加、货运基础设施建设费),邮电基金,煤炭基金等。
  (五)1997年起,从全省行政事业预算外收入中集中2%。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纯收入和其它等三项,并扣除与专项基金等重复的部分以及教育等特殊行业收费收入。
  (六)政策性投资公司参股投资的利润回收、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以及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其它资金来源。
  第四条 投资项目资本金是省人民政府集中统筹使用的专项资金,其管理和使用,按照集中筹措、纳入预算、专户储存、列入计划、统筹平衡、保证重点、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投资项目资本金的使用范围以基本建设项目为主,也可用于重大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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