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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
 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政发[1997]106号 1997年9月2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经省政府1997年第51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改善我省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洪抗旱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由省人民政府集中统筹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国家财政资金,统一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各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总额中提取3%。全省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客(货)运车辆建设费、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各级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不含兰州市)。
  二、从省级财政中每年划入500万元,以后视情况可逐步增加。
  三、从小水电网电价中每度增加2分钱。
  第四条 省级水利行政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基金的收缴和资金安排使用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应设立“水利建设基金财政专户”,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省上确立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中小河流域治理;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设施建设;地方水利工程维护;其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执行“统一规划,集中使用,保证重点”的原则。年初由省级水利部门根据全省水利建设规划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金收支计划,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进度拨付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滚动使用。
  第七条 计划部门要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对用于现有水利工程基本建设,要纳入全省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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