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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世行贷款省级偿债资金筹措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世行贷款省级
 偿债资金筹措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发[1997]107号 1997年9月2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世行贷款省级偿债资金筹措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1997年第51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世行贷款省级偿债资金筹措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省世界银行贷款的偿还,维护对外信誉,引进更多的世界银行贷款,促进我省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利用世行贷款的各地、州、市和省级各部门。

第二章 偿债资金的来源

  第三条 省级财政视财力状况,力争每年安排一些资金,列入预算,专项用于偿还世行贷款本息。
  第四条 各地、州、市和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谁受益、谁还贷”的原则,承担还贷责任,并认真履行与省财政厅签订的世行贷款转贷协议,按规定及时足额地归还贷款本息,如发生拖欠,省财政厅将通过预算扣还逾期本息及滞纳金。
  第五条 项目单位的试生产收入,物资转让净额,罚没收入,应用于还贷。项目单位用世行贷款购置的可经营设备,应由其承担债务。
  第六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原预算外的13项政府性基金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省级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类基金集中2%用于还贷,(不含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
  第七条 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后按收入额集中2%用于还贷。
  第八条 世行贷款间歇资金及偿债资金的存款利息、汇率变化的净收益及参加周转产生的收益一律用于还贷。
  第九条 从水利基金中每年划出10%用于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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