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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30日)修改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51号)


  《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已于1997年11月25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1月25日

             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有效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有效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建设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基本农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建立监督检查制度,认真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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