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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发布日期:2002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02年3月30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修改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50号)


  《甘肃祁连山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已于1997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9月29日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水源涵养林及其他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保护自然环境,保持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护区位于东经97°25′--103°46′,北纬36°43′--39°36′范围内,其总面积为2653023公顷,属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 凡在保护区内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保护区必须以管护为主,积极造林,封山育林,不断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坚持实行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依法监督,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保护区。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是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管理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站(以下简称保护站)负责对本辖区内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管理,由管理局和所在地地(市、山丹军马管理局)、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地、县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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