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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档案管理条例

  专门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专门领域或者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
  部门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档案。
  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档案。
  第八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及相关知识,做到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保守秘密,热情服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职称评聘,并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国家和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应立卷归档的,由单位文书部门、业务部门收集整理,按规定时间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重大社会活动时,主办单位应及时通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并接受档案业务监督和指导。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单位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或移交同级档案馆。
  第十一条 基建工程、科研成果、产品试制以及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验收、鉴定时,应有本单位的档案工作人员参加,对该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进行验收、鉴定时,应有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的工作人员参加,对该项目档案进行验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时,应有城建档案机构的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综合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本单位制定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列入省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五年,向省综合档案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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