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企业改革时,企业占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规定评估后,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处理。以出让方式处理的,可按优惠60%--90%的比例交纳土地出让金,交纳仍有困难的也可延缓交纳。“零资产”、负资产企业改制时,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十二、减少企业改制、改组费用支出,降低改革成本。评估、验资费用,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土地资产评估费用,按标准的30%收取;产权交易中有关费用,按最低标准的一半收取。特殊困难的企业,上述费用经批准可以减免。变更工商登记、产权登记、税务登记、地籍登记及贷款单位时,只收取工本费。
十三、切实安置好职工,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要落实安置职工的费用。自谋出路的职工安置费标准,可参照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收入的三至五倍确定;需要当地政府支付的费用,要及时到位;企业的安置费用要有着落。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和医疗费,由企业从资产中或资产出售转让收入中切一块解决,当地政府也应给予适当补助。因工致残、患有严重职业病、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未实行工伤保险统筹的,暂由新组建企业负责。允许职工提前五年离退休和离岗退养。要加快实施再就业工程,优先解决失业人员的安置就业问题;职工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救济条件发给社会救济金。
十四、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不只是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的事情,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部门也负有重要责任。企业要积极主动,不等不靠;主管部门要打通思想,转变观念,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支持企业迅速进入实质性的改革。财税、金融、国有资产、工商、劳动、土地等部门和单位,都要为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认真清理与本《决定》不相符合的规定,坚持按照本《决定》的要求办事,并尽快制定支持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具体政策措施。
十五、切实加强对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重在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当作关系我省改革和发展全局的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在指导思想上必须十分明确: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不仅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且要努力通过改革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改制不管采取何种形式,都要让广大职工知道,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方式讨论,以使改革有充分的群众基础。各地、市、县、区承担着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主要任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挂帅,深入下去,组织领导好这场改革。省委、省政府成立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市、县、区也应建立相应的机构,加强指导,督促检查,尽快把工作推开。总的要求是,1998年内,全省国有小企业要基本放开搞活。要坚持“先放开、后规范,边实践、边完善”,抓住当前有利时机,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首战必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