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有净资产、经营比较好的企业,抓紧采取有利于发展壮大的形式进行改革。企业资产出售给法人和社会自然人的,给予适当优惠;出售给国有企业及本企业职工的,优惠的幅度可以更大一些;实行拍卖的,可减免有关税收;实行股份合作制改制的,国有净资产优先出售给本企业职工。企业产权转让的收入,除用于安置职工外,要集中起来再投资;也可借给改制企业有偿使用,时间可延长至五年,使用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六、经评估资债相当的企业,实行“零资产”出售,债随资走。出售给本企业全体职工的,企业所有制形式和职工身份同时改变。出售给法人和社会自然人且接受职工安置的,买断国有职工工龄的费用可采用减免地方税收的办法解决;不安置职工的,买断国有职工工龄的费用,按财务隶属关系,在国有净资产出售收入中支付。
七、对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企业,可以采取改组企业管理层、改变企业资产经营形式、引导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等措施,予以重组。对救活无望的企业,坚决实行依法破产。破产时,资产变现的收入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部分用土地出让金弥补。企业破产前向职工筹借的款项。要全额归还或按欠职工工资处理,借款利息按实际使用时间和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八、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重要形式。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制的,可享受所得税超基数返还、不动产暂免征收营业税等优惠政策。实行兼并的,兼并方享受被兼并企业原有的政策性亏损补贴,也可用企业公积金补亏,不足部分可税前列支。改制企业的非银行债务,可将债权转为股权;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实行“陈欠暂缓、新税不欠、挂税免罚、逐年缴清”。
九、实行联合、租赁、承包经营、委托管理等形式的企业,合作对象要公开选择,并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同时,鼓励通过融资等方式逐步转换产权。国有企业之间联合、承包或委托管理,安置职工的,资产可以一次无偿划转,同时承担债务;与非国有企业联合、承包或委托管理的,企业净资产可以分期转让,一次性转让的给予优惠。实行租赁的,租赁费可在税前列支,同时允许加速提取折旧费;当承租者所付的租赁费,等于租赁基年资产评估值时,企业产权可转为承租人所有。鼓励企业职工集体租赁、承包经营本企业,鼓励金融性租赁公司积极参与企业的还本租赁。
十、企业改革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清理企业的资产、债权和债务,评估、确认和界定产权。企业潜亏、呆、坏帐和资产损失,可以冲减企业公积金,冲减不完的冲销资本金。评估资产要实事求是,有利于资产流动重组;界定产权要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科学界定产权,对于银行债务要落实偿还责任,可采取“旧帐暂缓、新帐不欠、挂帐贴息、逐年归还”的办法,也可经审查批准,采取贷款本金挂帐分年归还、停减免利息等优惠政策。企业非经营性资产,要从总资产中剥离出来,区别情况妥善处置,可以委托企业实行专项管理,也可以分立为独立的经济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