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异地经营或就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职工的子女,可以暂住户口地就近入托、入学,不受户籍限制,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
25、坚决杜绝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性检查和重复检查。确需检查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出示执法单位制发的检查证。经济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参加评比、竞赛、联谊、学会等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七、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营者素质,造就一支高水平的非公有制企业家队伍
26、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营者素质是非公有制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非公有制企业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大胆进行机制创新,实行科学管理,促进企业整体素质的提高。
27、发挥我省科教优势,建立非公有制经济人才培训基地,有计划地对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进行素质教育和业务培训。实行定向招生,选送一批业绩好、素质高的经营者,到大专院校深造,培养非公有制经济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组织更多的非公有制企业家出国考察,开阔眼界,增长知识。
28、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国留学生到非公有制企业中去发挥才干,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或停薪留职创办、领办非公有制企业或到这些企业就职,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层的整体素质。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可双向选择,相互流动,职称按正常程序进行评聘和晋升,参加社会统筹的工龄连续计算。大中城市人口控制指标,要划出一块,用于解决非公有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以及接收大中专毕业生的城镇户口问题。各地市可选择一个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较高、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具有一定基础的小城镇,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凡在试点城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居住二年以上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业主,可以解决城镇户口。树立全社会一视同仁的就业观。
29、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要经常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他们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树立良好的经营思想和经营作风,以诚为本,公平竞争,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自觉抵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鼓励和引导和他们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努力创建文明个体工商户和文明私营企业。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30、非公有制企业必须坚决执行《
劳动法》及其他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劳动保护制度,配备必要的劳保设施和用品,保障安全生产和职工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