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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决定

  五、多渠道筹措资金,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面临的资金问题
  18、坚持按效益原则配置资金,安排与个体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份额基本一致的信贷规模。国有商业银行应对符合产业政策、具有还贷能力的私营企业多方位注入资金,给予重点扶持。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信用社要确立主要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的经营原则。其他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逐年提高信贷投向比重,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适当提高城乡信用社的存贷比例,增加贷款资金。
  19、进一步落实“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基金”。每年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上缴的地方税中提取5%,建立“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基金”。各级财政还要利用财源建设资金和财政信用资金扶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20、聚集社会资金,引进省外资金。支持鼓励除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定不允许兼职办企业人员以外的各类人员,以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向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入股,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促进货币向资本转化。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经批准可向社会发行一定数额的企业债券。积极吸引省外、国外资金来我省兴办非公有制企业。外省客商来我省独资或控股联办非公有制企业,所得税全额返还二年,减半返还三年。多渠道筹资扩大建设各类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以良好的经营环境吸引省内外投资。
  六、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21、充分有效地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产权保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不得强行非法改变业主财产的权属关系。冠以国有或集体名义的非公有制企业,应按照自愿原则,恢复本来的所有制性质,以明晰产权,防止因经济责任、民事责任不明确引发产权纠纷。
  22、坚决制止损害非公有制企业权益的行为,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自主经营权、知识产权、投资权、劳动用工权。非公有制企业有权拒绝各种名目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行推销的各种物品、强行征订的各种报刊。对损害非公有制企业权益的行为,要认真查处;构成侵权犯罪的,要依法惩处。
  23、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行为。凡符合中发[1997]1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向全社会公开。实行亮证收费,并开据由省财政统一印(监)制的专用票据。严禁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和搭车收费。凡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未使用专用票据的,一律视作非法收费。继续完善和认真实施收费“明白卡”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比较集中的各类商品市场、各类开发区,可按“明白卡”所列收费项目和标准,统一收取,分帐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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