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文化娱乐市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演奏、演唱、播映有损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以及淫秽的乐曲、歌曲、音像制品;
(二)不得利用文化娱乐场所进行色情活动;
(三)不得用娱乐工具、游艺器具进行诈骗、赌博或变相赌博;
(四)不得容许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及其他妨碍公共安全的危险物品进入;
(五)不得容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舞厅、夜总会等不适宜其进入的场所和胁迫、诱骗未成年人从事有损其身心健康的表演活动;
(六)不得向中小学生开放营业性电子游戏厅;
(七)不得容许酗酒者、精神病患者进入娱乐场所。
第五章 图书报刊和美术市场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营图书、报纸、期刊批发业务必须经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经营许可证。
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零售和出租业务,必须经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进入文化市场的图书、报纸、期刊等出版物,必须是由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未经批准的出版物,不得发行。
禁止承印、复制或销售非法出版物。
第二十八条 内部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由新华书店、邮政局(所)和出版单位在规定的范围内发行;进口的图书、报纸、期刊由外文书店和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单位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第二十九条 在本省举办国际或全国性图书、报纸、期刊展销、订货和书市活动,必须持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批准文件;两省以上参与的地域性展销、省内举办的跨地区的展销、订货和书市活动,必须经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图书、报纸、期刊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经营国家和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查禁的出版物和其它非法出版物;
(二)国家和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决定停止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应立即停售并向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报告进、销存货情况;
(三)必须在批准的地点亮照经营,不得转让、出租、转借和买卖经营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