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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八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贯彻有关农业机械的法律、法规;
  (二)制订辖区内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
  (三)按规定负责农业机械的生产、鉴定和安全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管理;
  (四)负责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教育培训;
  (五)组织机械化农业生产、负责农业机械化作业质量监督和农业机械维修管理;
  (六)负责农业机械化统计和资金、物资的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示范和推广农业机械先进机具及使用技术;
  (二)指导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户)开展社会化服务;
  (三)组织农业机械的适用技术培训,提供农业机械信息服务;
  (四)负责本乡镇农业机构统计工作;
  (五)协助县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农业机械安全及作业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科研、生产和推广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根据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和引进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及技术。
  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以科研开发、科研成果转让和科研成果投资入股等方式促进农业机械科研成果的转化。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认可的质量标准。
  禁止生产国家或省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农业机械产品。
  因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而给销售者或使用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国家实行目录管理的农业机械产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生产条件,经批准后方可生产。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化科技成果由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鉴定。农业机械新产品投产,由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新产品投产技术鉴定,取得新产品投产技术鉴定合格证书后方可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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