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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禁止赌博条例(1997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7日)废止

陕西省禁止赌博条例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一九九七年八月二日陕西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
 〈陕西省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严厉禁止赌博活动,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一切赌博活动,对进行赌博活动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查禁赌博的主管部门,查禁赌博活动,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农村基层组织,均有制止赌博活动和协助公安机关查禁赌博活动的责任,公民发现赌博活动,有权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实行劳动教养:
  (一)参与赌博,一次赌资在三千元以上的;
  (二)参与并教唆、诱骗、胁迫他人赌博的;
  (三)多次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赌博的;
  (四)多次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
  (五)多次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的;
  (六)在道路、车站、码头、公园、客车、客轮等公共场所设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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