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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禁止贩毒吸毒条例(97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7日)废止

陕西省禁止贩毒吸毒条例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一九九七年八月二日陕西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
 《陕西省禁止贩毒吸毒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严厉禁止贩毒吸毒,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禁止吸食、注射毒品,违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查禁毒品的主管部门。
  查禁毒品,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农村基层组织,对制造、贩卖、运输、吸食毒品及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行为负有制止和协助公安机关查禁的责任。
  公民发现制造、贩卖、运输、吸食毒品及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第五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对非法种植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应立即铲除,并没收已收获的毒品和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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