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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8日)废止(原因:所依据的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被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云政发[1997]169号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厅、局、委、办:
  现将《云南省城市房层拆迁管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补充规定

  1991年国务院以第78号令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结合我省实际,下发了《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发[1992]106号文),(以下简称《细则》)。《条例》和《细则》对拆迁管理、拆迁补偿、拆迁安置均作了具体的规定。最近又下发了《云南省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云政发[1997]104号),(以下简称《住宅标准》),对住宅类别面积等标准作了调整,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加强具体实施中的可操作性,现就《细则》有关条款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条例》、《细则》是我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基本法规、规章,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遵照执行。凡与《条例》、《细则》以及补充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条例》、《细则》及本补充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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