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省项目办的统一协调下,负责本市各子项目的组织、管理、协调、监督、指导、质量保证和年度计划,并制定相应级别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包括有关奖惩办法;负责落实《信贷协定》、《贷款协定》、《项目协定》中的相关条款和《转贷协议》的工作,并促使其按时完成。
三、各项目业主单位职责:
实行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和投资包干责任制。在省、市项目办的协调和指导下,按有关项目批复负责落实自筹部分配套资金;负责按时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工作,即子项目的具体建设、营运管理当中的各种事务和还贷,包括项目设计、征地搬迁、采购清单、技术标书编制、招标等有关工作;配合省、市项目办完成世行要求的工作和二期技援工作,提供有关资料,根据项目总体要求和具体情况制定有关计划等,履行(信贷协定》、《贷款协定》、《项目协定》中的相关条款和《转贷协议》。
四、各级项目办、项目业主必须配备合格的,充足的、专职的、相对稳定的项目管理、招标采购、财务管理人员。
第六条 各级计委、财政、环保、经委、建委、土地、商检、金融、规划等管理部门必须积极配合,简化程序,优先办理本项目有关事项,切实落实有关政策。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计划
本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各市项目办根据省项目办的统一部署,按照所要求的格式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于上年8月10日前上报省项目办。省项目办根据总体情况审核、调整、汇总,于9月10日前报省计委、省财政厅,由省计委纳入基本建设年度计划。
第八条 项目报告
一、例行的项目报告为项目季度报告、征地搬迁行动计划内部监测报告、项目监测报告、有关实施情况报告、统计报表等,其他报告将根据项目的具体需要安排编制。各级项目办、业主单位要按照所要求的格式,认真编制有关项目报告和统计资料。
二、各市项目办根据业主单位报来的资料于下季度第一个月10日以前,向省项目办提交上季度的项目季度报告、征地搬迁行动计划内部监测报告,省项目办于下季度第一个月30日以前,向领导小组、有关部门和世行提交项目季度报告。各市项目办于下年第一个月10日以前,向省项目办提交项目监测报告,省项目办在30日前向领导小组、有关部门和世行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