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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环境保护利用世界
 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政发[1997]166号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三日)


红河州、昆明市人民政府,曲靖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环境保护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环境保护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世界银行环境项目贷款为我省经济和社会的长期发展提供一个可持续的环境基础,有效管理和顺利实施本项目,根据我国政府与世界银行签署的《信贷协议》、《贷款协定》、《项目协定》、《转贷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世界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本项目有关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项目办、项目实施单位。
  第三条 根据“集中统一,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云南省环保项目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是全面负责世界银行贷款云南环境项目的组织领导机构,实行例会工作制度,由组长根据项目的需要,定期召开例会,对项目进行总体部署及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五条 各级项目办公室职责
  一、云南省环境保护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项目办)职责:
  省项目办是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省环保局,是世界银行贷款云南环境项目的总执行机构,负责项目总体组织、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监测;负责与国家、省、地(州)、市有关部门的联系工作,并作为云南省一致对外的窗口,与世界银行、国际咨询公司的协调工作;负责落实和实施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协调《信贷协定》、《贷款协定》、《项目协定》的落实,定期向领导小组、有关部门和世行汇报;负责组织项目的国内外考察、培训。
  二、各城市项目办(以下简称市项目办)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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