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若干规定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一)进一步完善各项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拨款建立的“省级宣传事业宏观调控专项资金”按原办法进行管理;由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上缴所得税列支建立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按“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进一步完善;按本文规定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按中央有关文件另行制定。
  上述各项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以下几方面:宣传文化事业的宏观调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文化活动、重大题材影片摄制、重点文化设施项目和重点著作出版;国办宣传文化单位设施修建、设备更新;艺术创作和精品生产;城市电影院维修改造、新华书店网点建设和文教出版企业技术改造等。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对文化主管部门安排“优秀剧目创作演出专项资金”和“获奖优秀文艺作品奖励专项资金”,对获奖舞台艺术剧目及优秀文艺作品给予奖励,并不断完善资金管理办法。
  (三)贯彻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继续按县及县以上城市电影院票房收入的5%提取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电影事业发展。
  (四)贯彻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设立支持电影精品“九五五0”工程专项资金有关规定的通知》(广发计字[1996]125号),由省级电视台电视广告收入中提取3%,上缴给省广播电视厅,建立省级支持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用于电影精品的摄制。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广播电视厅和财政厅另行制定。
  上述宣传文化专项资金均属财政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及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财政法规的要求健全制度,加强收支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用款单位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文化投入
  (一)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各级政府部门应逐步增加对文化事业的资金投入。
  (二)各级财政要确保对政府兴办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其单位人员经费和业务活动经费等方面的拨款;各地县对图书馆购书经费应予以保证,并逐年有所增加。
  (三)按照省委、省政府云发[1994]6号文件规定,国家统一安排的“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扶贫资金”和“民族机动金”中的无偿部分,必须按国务院[1991]31号文件的规定,按不低于3--5%的比例用于民族贫困地区的文化事业建设。
  (四)按省政府云政发[1996]28号文件规定,“九五”期间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应在当地城市维护费中拨出3--5%的经费,用于当地的文物维修。在利用文物开展旅游活动的地方,应从旅游收入拨出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文物维修和景点建设。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