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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若干规定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6]696号),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对电影发行部门取得的片租收入仍应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89号文件规定,对专业剧团排练及舞美用房、与当地民用建筑标准相当的文化馆(站)、群艺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发行网点、省级及省以上的电视台、广播台及其传输转发系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单纯设备购置,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均适用零税率;对与当地民用建筑标准相当的博物馆、全国定点书、报、刊印刷厂及全国定点出版社、报社、杂志社,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5%的税率;对故事片制片厂和生产唱片的工厂技改项目,其中建筑工程投资按10%的税率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六)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税收条例规定,对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辆、土地,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七)继续执行省政府云政发[1996]94号文规定,对宣传文化单位为安置富余人员兴办的第三产业,自开办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二年,减半征收三年。
  (八)外省在我省独资兴办的文化事业,按照省政府云政发[1996]160号文件规定,所得税前三年先征后由财政全额返还,后两年由财政减半返还。
  (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7号《关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包括代销手续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十)“九五”期间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和免税优惠政策如因税制调整而停止执行的,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预算方式相应解决宣传文化单位由此产品的经费问题。
  四、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促进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增强调控能力,保证重点需要,规范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和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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