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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若干规定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管理使用原则
  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收入情况列入文化建设费收入预算,建立专项资金,用于省文化事业建设,其中主要用于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重点文化设施和重大宣传文化活动,以及国办文化单位的设施修建、设备更新、艺术创作、精品生产和文化市场管理等业务活动的补助。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及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制定。
  二、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
  政府鼓励社会力量资助文化事业,对捐助者可予以一定的社会荣誉。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组织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一)对省级重点艺术表演团体和各地、县有代表性有民族特色的地方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二)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三)对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管理所的捐赠;
  (四)对学术著作出版和国家级、省级重点图书出版的捐赠;
  (五)对文化馆或群艺馆的捐赠按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字[1997]7号文规定执行,对文化站的捐赠比照执行。
  三、继续实行财税优惠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6]78号文《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九五”期间继续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89号文所列的七类出版物,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其中对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退还的税款,专款用于发行网点建设,不计入当期损益。“九五”期间,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因转让著作权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母带、磁带母带收入,不征增值税。
  (二)“九五”期间,各级财政继续按宣传文化企业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相应列入有关支出预算,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对我省各级宣传文化事业单位上交的所得税,比照宣传文化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建立专项资金,并入云南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各项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对纪念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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