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重申明令
取消七十一项向企业的收费项目的通知
(云政发〔1997〕139号 一九九七年九月八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切实减轻我省企业负担,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对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进行了清理,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意见,经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认真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同意,现将第一批决定取消和重申明令取消的71项向企业的收费项目进行公布,望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各级监察、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随着清理工作的深入,省政府还将分批陆续公布取消的项目。
省政府决定第一批取消和重申明令取消的七十一项向企业收费项目
取消的项目
一、建设系统
1.供水综合管理费
2.用水管理费
3.供水建设费
4.建筑管理费
5.行业管理费
二、公安系统
6.消防宣传费
7.消防集资费
8.治安调处押金
9.高压线联防守护费
10.征地农转非集体搬迁手续费
11.开山挖采使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费
12.户口微机录入、删除费
13.文化娱乐行业保证金
14.社会治安保证金
三、煤炭系统
15.煤炭燃料费
16.煤炭管理费
17.煤炭过境、过路费
18.矿管会管理费
19.矿内养路费
20.增维费
21.煤管局管理费
22.矿山安全基金
四、工商系统
23.认刊费
24.合资企业年检工本费
25.门面费
26.地皮占用费
27.合资企业借款合同鉴证费
五、财政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