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提供个人照片4张。照片须为小二寸,正面、免冠、素背景、服装整齐的软光纸近照。
(八)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九)下列情况须提供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批件或其他批件:
1.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间的官方往来,包括签订协议及商谈有关事项等;
2.因公派往香港工作(包括从事贸易、投资、合作研究、任教、就读、劳务、接受培训等)的人员,以及申请6个月以上多次进出香港的人员;
3.因公前往香港从事劳务的人员,须提供外经贸部批件;
4.军队系统因公前往香港的人员,包括驻港部队的常驻人员和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接触的临时赴港人员,须按军队系统的规定提供批件。
三、通行证的签发
(一)因公赴港工作(包括从事贸易、投资、合作研究、任教、就读、劳务、接受培训等)人员的通行证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负责签发;云南省因公临时赴港人员的通行证由云南省外事办公室签发。通行证在香港当地的换发、补发、加注及签注等工作由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领事部负责。
(二)通行证48页本有效期为5年,发给因公派往香港工作的人员;32页本有效期为2年,发给因公临时赴港的人员。
(三)通行证个人资料页签发时,持证人姓名栏需填写中、英文,中文在上,英文在下;性别栏为中文汉字;涉及日期的栏目,填写阿拉伯数字;出身地点填写省级名称,在外国出生的填写国名。
(四)通行证签发时须由授权签发人签署,并加盖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统一刻制的签发专用印章,该印章以不同编号区别各签发机关。无授权签发人签署或未加盖签发专用印章的通行证无效。
(五)持证人应用钢笔在通行证持证人签名栏签名。
(六)通行证备注页须加注持证人姓名的中文商用电码和持有内地居民身份证号码。
签发给副省、部级以上,军队副军级以上人员的,需同时加注“持证人是中央政府任命的高级官员,请有关机关给予适当礼遇”。
(七)通行证所有项目填写后,均不得涂改。
(八)严格通行证签发质量,严禁揭开已塑封的胶膜进行涂改或揭换照片。
四、《往来香港签注》
(一)《往来香港签注》采用长方形印章,使用兰色印油加盖在签注页上。签注由授权签发人签署,并需在签注章左下角加盖红色签发专用印章。签发日期以授权签署人签发之日为准,有效期至填写签注有效期满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