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关于签发
因公往来香港通行证及赴港签注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政发〔1997〕119号 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并外办,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签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7〕20号)以及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签发因公往来香港通行证及赴港签注细则的通知》(〔1997〕港办秘字第1484号)的规定,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后,内地人员因公务前往香港,需持用《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并需办妥相应的赴港签注。现将《云南省关于签发因公往来香港通行证及赴港签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关于签发因公往来香港通行证及赴港签注实施细则
一、签发机关
经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授权,云南省外事办公室负责云南省因公赴港人员的《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和《往来香港签注》审批、签发工作,在此业务范围内,接受云南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双重领导。
二、通行证和签注的申办手续
(一)各派遣单位应为因公赴港团组、个人填写《云南省因公赴香港特别行政区任务申报表》、《申请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签注事项表》、《申请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事项表》(需上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时用),认真履行审批手续。
(二)副省级以上人员赴港任务,须经由云南省外事办公室报云南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三)地厅级人员赴港任务,须报云南省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云南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官方往来,包括签订协议及商谈有关事项等以及因公派往香港任职、工作的人员,须经由云南省外事办公室报云南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
因公派往香港进行合作研究、任教、就读、接受培训及申请6个月以上多次进出香港的人员,须报云南省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
(五)填写《通行证登记卡》。
《通行证登记卡》是填写通行证的依据。卡片上的姓名、汉语拼音、出生日期、出生地等项目须认真、准确填写,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体字。
(六)提供港方邀请函等必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