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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阳宗海总体规划、专业规划,组织阳宗海保护、治理、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
  (三)制定阳宗海水量年度调度计划和年度取水总量控制计划,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
  (四)对阳宗海管理范围内的有关水资源和水产资源的保护开发、水域和滩地的利用以及改变水质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水质保持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
  (五)主管阳宗海保护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六)编制阳宗海防洪调度、抗灾抢险实施方案;
  (七)批准和管理入湖船舶,确定封湖禁渔日期,办理捕捞许可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八)行使水政、渔政、航政行政处罚权。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沿湖乡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和分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履行对阳宗海的保护、管理职责。
  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阳宗海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阳宗海设施、污染损害水环境、造成水土流失以及其它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对在阳宗海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为适应阳宗海保护开发利用的需要,应当加强阳宗海的治安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治安管理机构。
  第十条 阳宗海保护范围的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由阳宗海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报省级有关部门批准。
  专业规划必须服从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在阳宗海保护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经阳宗海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程序报批。
  需要使用阳宗海水面、直接从阳宗海取水的,必须提出使用计划,经阳宗海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程序实施。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体和生态环境不受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时,应当及时清理场地并进行绿化。
  第十三条 向阳宗海水排放热水,必须经过降温处理,保证水域的水温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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