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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变更《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执法主体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5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8日)修改

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
 (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改善阳宗海水域及其周围环境的自然生态,科学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当地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阳宗海保护范围内从事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阳宗海的保护、开发利用,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四条 阳宗海执行下列控制水位:
  (一)最高运行水位1770.75米(海防高程);
  (二)最低运行水位1767.00米(海防高程)。
  第五条 阳宗海保护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大气环境。
  一级保护区范围为阳宗海水域及阳宗海最高运行水位1770.75米(海防高程)水平距离30米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以外的阳宗海集水区域。
  一级保护区内必须严格保护原有的自然景物,除按规划统一设置的保护、游览设施和必要的码头、抽水站外,不得建设其他永久性建筑设施。
  二级保护区内需要开发的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景观影响评价,并按规定报批。不得新建改变地貌,影响景观、污染环境的设施。
  一、二级保护区的界限,由阳宗海管理机构树立界桩、标明界区。
  第六条 阳宗海保护范围执行下列环境质量标准:
  (一)水质按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保护;
  (二)大气质量按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二级标准保护。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阳宗海管理机构,归口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阳宗海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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