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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云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84号)


  《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1997年12月3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2月3日
             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的管理,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村的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和农用运输机械。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科研、教育、推广、使用、维修、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工作的领导,把农业机械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逐年增加投入,积极开展农业机械科研、技术推广和技术改造,发展农业机械教育事业,完善农业机械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农业机械化。
  第五条 农业机械所有者、使用者依法自主经营。任何机关或者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向其集资、收费和摊派的,农业机械所有者、使用者有权拒绝。
  第六条 对在发展农业机械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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