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扶贫
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川办发[1997]139号)
《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即国办发[1997]24号)已翻印各地。根据我省实际,特制定《四川省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四川省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办发[1997]2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七一一八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川委发[1994]22号)以及《
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川委发[1996]43号)精神,为了管好、用好中央和省用于贫困地区扶贫开发的各项资金,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中央下达的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扶贫专项贷款和省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一般扶贫贷款。
第三条 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二章 扶贫资金使用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各类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63个贫困县,否则,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一律不得立项,财政、银行部门一律不得发放扶贫资金。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和各市(地、州)确定的贫困县,由有关地方各级政府自行筹措资金进行扶持。
第五条 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用于改善贫困农牧民的农牧业生产条件,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发展多种经营,修建贫困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信贷资金贴息,防治地方病,改善贫困农牧民户居住条件等。
以工代赈资金,用于修建贫困县、乡公路(不含省道、国道)和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贫困农户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