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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气象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修改<四川省气象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5月19日 实施日期:2000年5月19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2日)废止(原因:已被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于2001年9月22日通过并公布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代替。)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四川省气象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0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宋宝瑞
                        1997年10月16日

              四川省气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气象观测、预报活动的管理,保障气象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气象工作对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积极作用,预防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气象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在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其他设有气象工作机构的部门,管理本部门的气象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配合国家气象事业,发展地方气象事业。
  建立气象事业双重计划财务体制。国家气象事业的经费由国家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气象事业纳入地方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气象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经费,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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