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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境外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省1990年以来有关经济政策、法规性文件清理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4月2日 实施日期:2000年4月2日)废止(原因:财政部等四部局下发了《关于发布<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应按新文件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
 境外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一日 川府发[1997]140号)


  为加强对我省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的境外企业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制订的《四川省境外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现批转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四川省境外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四川省各类经济实体国际化经营,加强和规模境外投资的财政监督与财务管理,维护国家和其他投资者的权益,防止境外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境外资产的营运效益,根据国家有关境外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及财政部财外字[1996]215号文件精神,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内投资单位”)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的中方(以下简称“境外企业”),但不含私营企业。
  第三条 境外投资是指国内投资单位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向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投资举办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的经济行为。
  第四条 境外企业应遵照所在国(或地区,下同)的法律规定和本暂行办法开展经营活动,缴纳税款、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五条 境外企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四川省境外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各级主管部门协助主管财政机关负责对本级境外企业的财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对境外企业的财务管理,各级财政机关按以下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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