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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

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市(地、州)、县(市、区)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对下属单位会计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维护会计工作秩序。
  第五条 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条例,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行使职权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七条 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实施会计法律、法规及会计制度,制定管理会计工作的办法,依法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职权,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单位的会计工作,依法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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