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失效]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财产的收货人应当自收到提货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持财产目录、报关清单、合同、发票、保险单、维修费用清单、机器设备技术文件、商品检验证单等资料,如实向商检机构或其指定、认可的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商检机构或鉴定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商检机构或其指定、认可的鉴定机构按规定出具的价值鉴定证书,是当事人申请财产验资、财产抵押、财产保险等的有效凭据,并作为司法、仲裁、工商、税务、外贸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结果与申报内容不符的,应以鉴定结果为准。申请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鉴。
  第三十三条 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到申请和填报的内容真实、准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检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不向到货地商检机构办理查验登记手续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向商检机构办理登记报验或换证手续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检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暂时停止报验,并可处以该批商品总值1%以上5%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在规定期限向商检机构报验进口商品;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在规定期限如实向产地商检机构报验出口商品;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三款的规定,销售未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在规定期限向商检机构申请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检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暂时停止报验,并可处以该批商品总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