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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4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4日)废止

四川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0号)


  《四川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于1997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0月24日

           四川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工作,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维持对外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鉴定工作和与进出口商品检验有关的出口商品生产、进出口贸易及法定检验进口商品销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四川省进口商品检验局负责全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和鉴定工作,其所属分支机构主管所辖区域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和鉴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配合做好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四川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商检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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