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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11月25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1日)

四川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4号)


  《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于1997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0月24日

            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标准化工作。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制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有利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符合使用要求。
  第七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四川省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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