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3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27日)修正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8号)
《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于1997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0月18日
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保护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商品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具有一定规模、设施并提供服务,有多个商品经营者入场设点,独立、公开地进行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经营市场,在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提供服务,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市场开办者,指依法开办市场的投资者。
本条例所称的市场经营者,指从事市场物业经营管理,出租市场场地和设施获取租金,代表市场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的商品经营者,指在市场内从事商品经营或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市场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的市场交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市场的场地设施,不得非法干预市场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