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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作如下修改:
一、
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三章中出现的“地面”修改为:“地表”。
二、
第十二条修改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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