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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1997)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
 (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删去“重庆”两个字。
  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并处以”后增加“500元以下”字样,第二款“并处以”后增加“200元以下”几个字。
  三、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罚款收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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