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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成都平原耕地保护区耕地保护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
 成都平原耕地保护区耕地保护条例》的决定
 (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成都平原耕地保护区耕地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本条例罚款的收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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