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八届第八十七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1997年12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2月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保证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自治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通过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代表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第四条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压制、打击报复。
  第五条 代表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