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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第六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国有资产产权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法定代表人的依据。

第二章 审计管辖和审计组织

  第七条 市、区所属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提请同级审计机关实施。
  第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由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国有资产产权单位实行分级管辖。对审计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确定。
  第九条 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国有资产产权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请审计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委派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
  审计机关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不得收取提请单位或被审计单位的任何费用。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十条 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具有下列职权: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审计人员应保守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依法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扰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行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其他任期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四)有关生产、经营、投资方面的重大决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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