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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失效]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计划和应急方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重点防护单位应与周边单位建立安全联防制度,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实施互救。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不得将车间、仓库、厨房用作员工集体宿舍,生产、使用、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集体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企业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应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和标志明显的出口,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第五章 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礼堂、影剧院、俱乐部、文化宫、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图书馆、展览馆、宾馆、酒楼、医院、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办公楼宇、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和其他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一)不得超过规定人数,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和标志明显的出口,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二)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并保持其使用性能完好;
  (四)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条 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应确保消防通道畅通,保持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性能完好,不得随意改变原建筑物的结构,不得乱搭乱建。
  第三十条 集贸市场和专业市场应确保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畅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持其使用性能完好。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幼儿园须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一)教学楼宇、学生宿舍应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和标志明显的出口,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二)对容易发生意外事故的设施、设备、危险物品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三)组织校外活动应确定安全责任人,并采取措施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四)应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组织花市、集会、展览会及文体娱乐等公共活动,必须制定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组织大型公共活动应履行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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