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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失效]

  注册安全主任的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五百人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及重点防护单位应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
  安全管理委员会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安全主任、工会和员工代表组成,协调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组织建立单位自救、区域互救、政府救援的应急防范救援体系,提高对突发性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十条 各级安委会应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政府有关部门应组织制定专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重点防护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专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和重点防护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应报安委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区政府应建立以公安消防部门为主的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功能完善的医疗卫生救护队伍。
  有关部门应根据本行业的需要,建立燃气、水电等应急救援队伍。
  重点防护单位应根据单位自救和区域互救的需要组织建立企业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十二条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成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统一调动指挥应急救援所需的人、财、物。

第四章 生产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并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全员安全教育计划,加强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新招用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
  (二)安排电工、金属焊接、锅炉、压力容器、建筑登高架设、起重机械、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机动车辆驾驶等特种作业人员接受市劳动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市劳动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应安排爆破作业人员和消防特种岗位人员接受公安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
  第二十五条 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属安全审批项目的,应编制项目的安全评估报告,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应确保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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