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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失效]

  第六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性评估,并确定重点防护单位。
  第七条 市政府应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用于工伤事故预防,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增加安全投入。
  第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鼓励和发展安全科学技术,完善安全教育体系,推行全民安全教育,提高全民安全防范和自救能力。
  各级政府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每年八月为深圳市安全活动月。
  第十条 市政府应鼓励发展安全中介组织,并规范其设立、职责和业务范围,为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代表同级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及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工作。
  各级安委会由同级政府有关领导成员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成员组成。安委会主任由同级政府主要领导成员兼任。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是安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其机构设置和经费由各级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 市安委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统一部署和监督检查全市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调研、审议全市安全管理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及建议;
  (三)拟定政府安全审批项目目录,定期公布市级安全重点防护单位,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全市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安全性评估; 
  (四)审定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计划,统一部署全市安全检查方案,确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年度安全检查的最低数量、范围,督促安全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五)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应急救援队伍;
  (六)组织、协调或参与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代理市政府对重大事故批复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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