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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7修正)

  第十五条 常务主席的职责如下: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向主席团提出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建议;
  (三)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调整;
  (四)根据需要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
  (五)根据主席团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设旁听席。旁听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大会有关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说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在代表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未设立专门委员会前,可根据需要设立计划财经审查委员会、法案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按照法律和本规则的规定,在会议期间履行各自的职责。其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届代表中提名,提交大会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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