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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7修正)

  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选举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和其他草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提交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的选举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和其他草案,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交由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对有关草案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讨论。
  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可以实行等额选举,采用举手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
  预备会议选举或表决事项,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主席团成员人数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
  第十二条 主席团的职责如下:
  (一)主持大会会议;
  (二)领导大会各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提出应由大会会议选举的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
  (六)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
  (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及处理意见;
  (八)发布公告;
  (九)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三之二以上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出席,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第一次主席团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常务主席人数一般占主席团全体成员五分之一至三分之一。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和通过决议、决定和办法;
  (四)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五)担任每次全体会议执行主席的名单;
  (六)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主席团认为必要,会议的会期可以缩短或者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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